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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11-07-12文章來源:浙江省教育廳作者:未知

        第一條為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和《關于印發(f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4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大體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10%左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地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市、縣(市、區(qū))資助面。

        第五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縣(市、區(qū))可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范圍內將資助標準分為2-3檔。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標準,由省與市縣分擔。超出省定資助面、資助標準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承擔。

        各市、縣(市、區(qū))資助面和省財政分擔比例詳見附件。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適時調整資助面和省財政分擔比例。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3.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八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fā)放。

        第九條每年7月底前,根據中央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縣(市、區(qū))。每年8月底前,市、縣(市、區(qū))財政、教育部門將名額和預算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

        第十條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各校應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認真評審,并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fā)放。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學校要制定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fā)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tǒng)籌利用現(xiàn)有中小學電子學籍信息系統(tǒng),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tǒng),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要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3%的經費,用于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第十五條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辦學,且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比例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執(zhí)行。

        各市、縣(市)資助面和省財政分擔比例

        市縣 資助面 省財政分擔比例

        杭州市 6% 20%

        桐廬縣 11% 60%

        淳安縣 16% 90%

        建德市 11% 60%

        富陽市 8% 40%

        臨安市 11% 60%

        溫州市 6% 20%

        洞頭縣 16% 90%

        永嘉縣 16% 90%

        平陽縣 13% 80%

        蒼南縣 16% 90%

        文成縣 20% 100%

        泰順縣 20% 100%

        瑞安市 6% 20%

        樂清市 6% 20%

        嘉興市 6% 20%

        嘉善縣 8% 40%

        海鹽縣 8% 40%

        海寧市 8% 40%

        平湖市 8% 40%

        桐鄉(xiāng)市 8% 40%

        湖州市 6% 20%

        德清縣 8% 40%

        長興縣 8% 40%

        安吉縣 13% 80%

        紹興市 6% 20%

        紹興縣 6% 20%

        新昌縣 11% 60%

        諸暨市 8% 40%

        上虞市 8% 40%

        嵊州市 11% 60%

        金華市 13% 80%

        武義縣 16% 90%

        浦江縣 11% 60%

        磐安縣 16% 90%

        蘭溪市 13% 80%

        義烏市 6% 20%

        東陽市 11% 60%

        永康市 8% 40%

        衢州市 16% 90%

        常山縣 16% 90%

        開化縣 20% 100%

        龍游縣 16% 90%

        江山市 16% 90%

        舟山市 13% 80%

        岱山縣 16% 90%

        嵊泗縣 16% 90%

        臺州市 6% 20%

        玉環(huán)縣 8% 40%

        三門縣 13% 80%

        天臺縣 16% 90%

        仙居縣 16% 90%

        溫嶺市 6% 20%

        臨海市 11% 60%

        麗水市 16% 90%

        青田縣 16% 90%

        縉云縣 16% 90%

        遂昌縣 16% 90%

        松陽縣 20% 100%

        云和縣 16% 90%

        慶元縣 20% 100%

        景寧縣 20% 100%

        龍泉市 16%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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