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條(適用要求)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民政部門法人登記的,由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主要從事非經(jīng)營性(即非營利性)文化教育類活動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非教育機構”),應當符合本標準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舉辦者)申請舉辦民非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申請舉辦民非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條(名稱)民非教育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言義一致。
民非教育機構的名稱由行政區(qū)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和辦學層次名稱(進修學院、專修學院、進修學校、專修學校、業(yè)余學?;蛘吲嘤栔行牡?三部分組成。其中“進修學院”與“專修學院”僅適用于實施高等非學歷教育的民非教育機構,“進修學校”“專修學校”與“業(yè)余學校”僅適用于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學歷教育的民非教育機構。
民非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本規(guī)定實施前已設立的民非教育機構,可以繼續(xù)沿用原有名稱。
第四條(學校章程)民非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制定學校章程。
第五條(決策機構)民非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簡稱“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可以吸納教育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參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非教育機構決策機構的成員。
民非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教育教學經(jīng)驗。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辦學經(jīng)費)民非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并出具有效證明文件。開辦資金應當存入學校的開戶銀行,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實施高等非學歷教育的民非教育機構的開辦資金應當不少于100萬元,其他民非教育機構的開辦資金應當不少于50萬元。其中,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經(jīng)費出資的,應當由本市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且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開辦資金最低限額的50%。
第七條(辦學場所)申請設立民非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供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并且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手續(xù)。設立集體食堂、食品小賣部的民非教育機構,還應當取得相應的食品安全許可等相關證照。
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與房屋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的使用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xié)議)》,租賃期應當不少于2年。
民非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包括教學與行政用房、生活與運動場所以及其他必備的教育教學場地,其中實際使用的教學行政用房總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且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二。實施全日制寄宿制非學歷教育的民非教育機構,實際使用的生均教學行政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寄宿生的生均宿舍建筑面積不得少于6.5平方米,并且應當配備與招生規(guī)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的場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申請設立僅以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民非教育機構,不適用本條前述款項規(guī)定,但應當具有獨立使用的固定辦公場所。
第八條(教學點)民非教育機構設立的教學點,實際使用的教學行政用房總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200平方米,除教學行政用房總建筑面積之外的其他事宜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
第九條(設施設備)民非教育機構應當配備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其中租賃使用的應當提供相關租賃協(xié)議。
第十條(法定代表人)民非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根據(jù)學校章程的規(guī)定,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
第十一條(校長)民非教育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
實施高等非學歷教育的民非教育機構的校長,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jīng)歷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他民非教育機構的校長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jīng)歷和大學??埔陨蠈W歷。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民非教育機構應當根據(jù)辦學規(guī)模配備管理人員。其中,實施高等非學歷教育的民非教育機構配備的校務和教育教學工作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jīng)歷;其他民非教育機構配備的校務和教育教學工作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jīng)歷。
民非教育機構聘任的財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會計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3年以上會計工作經(jīng)歷。
第十三條(師資隊伍)民非教育機構應當根據(jù)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配備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第十四條(管理制度)民非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制定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職工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辦法、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制度和考核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辦學內容)民非教育機構開設的辦學項目,應當與辦學層次、類型和形式相匹配,其中涉及衛(wèi)生、安保、司法、師范等教育教學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民非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yǎng)目標,開設的辦學項目、課程應當制定相應的教學計劃,選用相應的教材。
第十六條(學校安全)民非教育機構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保、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機制,按照相關規(guī)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渡虾J忻褶k非學歷教育院校(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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