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級法院近日終審判定,一高校在未聽取學生陳述和申辯情況下,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決定,該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銷。
?。玻埃埃赌辏吩拢谷眨闹菽掣咝R栽撔W生林某在考試中指使他人替考為由,對林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處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該高校提出,高校處分學生屬于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法院應駁回林某的起訴。
漳州市中級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指出,根據(jù)我國教育法相關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學校屬于法律授權行使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其對學生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法院指出,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法院認為,本案中,漳州某高校在對林某作出處分決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讓林某及其代理人陳述和申辯的機關,也無法證明曾將處分決定書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報備手續(xù)中未有省教育廳的蓋章。因此,該高校作出的處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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