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招辦普〔2009〕23號
各地級以上市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
根據(jù)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為做好2009年普通高考考生錄取照顧政策資格審核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凡符合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原始材料經(jīng)各市招生辦初審后統(tǒng)一報省招生辦復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未經(jīng)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照顧政策。
2、為及時做好公示工作,請各市招生辦公室將初審符合2009年普通高考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考生)信息分類(見附表1)的考生相關信息,錄入到省招辦的服務器中,在網(wǎng)上打印出“2009年符合普通高考考生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考生復核表”(樣式見附表2。當考生符合多項錄取照顧加分政策時,在系統(tǒng)中可以多選,并請盡量考慮按本、??茖哟芜x擇高分項輸入)加蓋公章,并按名冊順序,理順考生照顧加分證明材料原件后,上送省招生辦復核。各市上送復核時間詳見附表3。
3、在同等條件下,符合可優(yōu)先錄取的考生原始材料由各市招生辦審核后,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按“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考生信息采集分類表”(見附表4),將考生相關信息錄入到省招辦的服務器中,在網(wǎng)上打印出“2009年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考生備案表”(見附表5)。當考生符合多項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政策時,在系統(tǒng)中可以多選。附表5加蓋公章后留市招辦備案,原始材料無需上送省招生辦復核。
4、經(jīng)我辦與廣東省民宗委、省僑辦協(xié)商,凡屬少數(shù)民族聚居考生、三僑生(臺灣省籍青年除外)證明材料無須上送及造冊,我辦將根據(jù)有關部門審核名單,另行公布公示名單。
5、省委、省政府確定重點扶持的貧困縣考生及符合《關于做好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粵招〔2009〕3號)有關“錄取照顧政策”中第⑴條第⑤項的考生及體育尖子考生的證明材料不在此交驗之列,這部分考生的信息由省招辦另行采集。
6、“2009年普通高考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考生)信息采集分類表”信息點代碼欄中凡注明為“另行采集”或“不需采集”的均不在此次錄入、復核之列。
網(wǎng)址:http://www.ecogd.edu.cn 用證書進行登錄。
時間:5月18日至5月22日
請各市招生辦認真做好此項工作,以免延誤考生的正常錄取。
附表:1、2009年符合普通高考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考生信息采集分類表
2、2009年符合普通高考考生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考生復核表
3、2009年符合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考生復核工作安排表
4、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考生信息采集分類表
5、2009年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考生備案表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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