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
(一)報名工作的有關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于做好山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09]95號)執(zhí)行。
(二)做好報名資格的復查工作。今年我省首次實行遠程網上報名,給報名資格審查帶來一定難度。因此,各市要加大對報名資格審查力度,在前期資格審查的基礎上,要根據教育部對報名條件的規(guī)定做好對所有考生報名資格的復查工作。重點對考生的戶籍情況、學籍情況、報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違紀作弊行為等進行全面復查。對復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進行處理。對為考生弄虛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的工作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分,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復查工作須于4月20日前完成,復查工作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并于4月底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其中報考軍事、公安等類院校的考生還須參加由省軍區(qū)、省公安廳和有關院校組織的軍檢、體能測試和面試,具體辦法另文下達。
考生體檢時應按規(guī)定繳納體檢費。
(二)市、縣(市、區(qū))招生委員會要成立體檢工作領導小組,體檢工作領導小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衛(wèi)生部門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轄區(qū)內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體檢應在縣(市、區(qū))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有條件的地方也可按規(guī)定成立相應的體檢站。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
(四)主檢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及體檢站要按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規(guī)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五)各市要按照《關于做好山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10]13 號)的有關要求,制定嚴密的工作流程和體檢工作實施辦法,加強對參加體檢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yè)務培訓。在體檢過程中,考生體檢卡應安排專人傳遞,非體檢工作人員和考生不得接觸。
(六)體檢工作應于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間進行。體檢結果應及時通知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考生,應于體檢結束一周內向體檢站提出申請,經體檢領導小組批準后進行復查,體檢結果以復查后的為準。如考生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由省招生委員會指定的終檢醫(yī)院負責對其做出仲裁結論。復查和仲裁工作須于4月25日前完成。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體檢、復查或仲裁的體檢結果不作為錄取依據。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對體檢工作要精心安排、認真實施。體檢人員要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開展工作,要逐項檢查考生《體檢卡》內容,嚴防漏缺項目及結論不確切、不清楚的情況發(fā)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騿挝唬]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組建檔案
考生檔案包括中學檔案和高考電子檔案兩部分。
中學檔案由考生畢業(yè)中學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組建。應屆高中生的中學檔案于5月底前統(tǒng)一集中到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非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的中學(人事)檔案于報名時交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2007年之后畢業(yè)的應往屆高中生檔案內容主要為《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fā)展報告》;2007年之前畢業(yè)的往屆高中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1.學年評語表;2.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3.山東省中學生體育合格登記卡;4.健康檢查表;5.畢業(yè)生登記表;6.高中畢業(yè)生家庭情況調查表;7.中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8.中學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級考核表。
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由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被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經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和材料(被民辦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還須攜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到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學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要履行簽字手續(xù)??h(市、區(qū))招生辦公室要加強對考生中學(人事)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及無關學校提供檔案。未被高校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應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單位)。
高考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2007年之后畢業(yè)的應往屆高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過程違規(guī)以及在招生其他環(huán)節(jié)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五部分??忌娮訖n案須與紙介質材料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各市、縣(市、區(qū))招生部門負責考生體檢信息的采集、核準和確認,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考生各種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為確保電子檔案中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電子檔案和成績僅供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時使用。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同意,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得向高校、社會或他人提供。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的紙介質原始材料保存期為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高等學校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自主制訂。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對所屬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進行審核。
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于4月1日前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省教育廳于4月10日前完成對省內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學校詳細地址(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性質(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高等??茖W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分專業(yè)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yè)培養(yǎng)對外語語種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藝術類專業(yè)文化統(tǒng)考成績和專業(yè)成績的使用原則和計算辦法等),學費標準(要求必須填寫,不許空缺),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學校設立的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家庭困難學生助學貸款申請辦理方法,學校為家庭困難學生辦理綠色通道的辦法等以及其他須知。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匯總、編輯各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并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應主要通過發(fā)布招生章程和《填報志愿指南》等途徑將信息傳達給考生,盡量減少商業(yè)廣告宣傳。
六、招生計劃
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計劃。
高等學校應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yè)生就業(yè)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yè)結構、層次結構、區(qū)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安排跨?。ㄗ灾螀^(qū)、直轄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jié)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教育部備案。
各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tǒng)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報送,報送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須與主管部門核定并與教育部備案的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匯總后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必須加強對招生計劃的管理。招生計劃一旦向社會公布,不允許隨意變更,嚴禁任何高校超計劃或計劃外招生。
七、考試
(一)考試時間
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9日進行,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語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基本能力測試(9∶00—11∶00)
15∶00—17∶00 數學 外語
(二)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史)、外語、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基本能力測試;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工農醫(yī))、外語、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基本能力測試。
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滿分各為150分,外語中含聽力測試3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各為240分;基本能力測試卷面分值為100分,以考生卷面得分的60%計入高考總分。各科累計總成績滿分為750分。
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基本能力測試6科由我省自行命題,英語聽力和小語種科目由教育部命題。命題依據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和《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山東卷考試說明》進行。
(三)全國統(tǒng)考(含我省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四)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批準??荚嚨木唧w組織實施辦法將另文下達。
(五)報考外語或有外語口試要求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口試內容與時間由各市自行確定??谠嚦煽冺氂?月3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考試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加強考試管理,考場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tǒng)一編排;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向各考區(qū)派遣統(tǒng)考檢查組。各級招生委員會要加強考場管理,認真選派和培訓監(jiān)考工作人員,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采取得力措施,嚴防高科技作弊,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行為。對考試中發(fā)現的違紀、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視,嚴肅對待,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因管理不善或監(jiān)考人員不負責任造成考場紀律松懈、出現作弊行為的考區(qū)、考點,除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設立考點的資格。
八、評卷與成績匯總
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組織管理,各評卷點負責具體實施。評卷點設在山東大學、山東師范大學和濟南大學。
所有科目的評卷工作均采取網上評卷的方式。
評卷教師實行聘任制。有關高校和市教育局負責對推薦的評卷教師進行嚴格把關,推薦的教師經評卷點審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員會頒發(fā)聘書。
各評卷點必須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要成立評卷點領導小組和學科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要提前做好各學科評卷的準備工作,盡早落實評卷場所和有關人員,做好相應的工作方案。要加強質量檢查力度,嚴把評卷質量關,確保安全、按時、優(yōu)質完成評卷任務。
高考評卷工作是一項為國家選拔人才的光榮任務,也是各市、各校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各市教育局、高等院校要從大局出發(fā)積極予以配合和支持。教師參加評卷的次數、評卷質量和工作態(tài)度,可作為各單位考核教師業(yè)務水平的重要內容。
成績匯總與評卷工作同步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具體工作要求另文下達。
考生的文化課統(tǒng)考成績于6月25日前公布。
九、錄取批次及填報志愿
(一)錄取分6批進行: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疲ǜ呗殻┮慌?、
??疲ǜ呗殻┒?。
1.提前批:軍事、公安、國防生、航海類本科院校及專業(yè),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的本科師范類專業(yè),國際關系學院、外交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本科院校及專業(yè);公安類??圃盒<皩I(yè);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專業(yè)招生辦法執(zhí)行的普通高校的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yè),部委屬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屬重點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對
外經濟貿易大學等院校的小語種專業(yè)。
2.本科一批:進入國家“211”工程的院校、教育部直屬院校、部委屬重點院校、部分省屬重點院校、有七年學制專業(yè)的院?;驅I(yè),體育本科專業(yè),除本科提前批院校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
3.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普通院校及專業(yè),高等職業(yè)教育對口招生、高水平運動員、優(yōu)秀運動員、實踐生本科專業(yè)。
4.本科三批:普通高校的獨立學院,民辦高校,部分院校中外合作辦學等以培養(yǎng)成本收費的本科院校及專業(yè)。
5.專科(高職)一批:所有本科院校的??疲ǜ呗殻┘笆〔繉俚钠胀▽?圃盒#凰懈咝5乃囆g類、體育類??茖I(yè)。
6.??疲ǜ呗殻┒浩胀ǜ咝5莫毩W院??疲ǜ呗殻?,部分院校中外合作辦學??疲ǜ呗殻?,民辦高校的??疲ǜ呗殻?,市屬普通院校??疲ǜ呗殻殬I(yè)技術學院及獨立設置成人高校??疲ǜ呗殻?,高等職業(yè)教育對口招生、優(yōu)秀運動員、實踐生??疲ǜ呗殻I(yè)。
(二)填報志愿時間和辦法
2010年實行遠程網上填報志愿及本科三批、??疲ǜ呗殻┡握骷驹改J健?/P>
1.6月27日-29日,填報提前批、本科一批、二批的文理院校及專業(yè)志愿,同時填報本科三批第一志愿院校及專業(yè)。
提前批可填報1個本科、1個專科和4個是否服從調劑院校志愿(軍事類、公安類、航海類、其他類);本科一、二批可填報1個一志愿院校、6個平行二志愿院校和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愿;本科三批第一志愿可填報1個院校志愿。每一院校志愿均可填報6個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2.7月26日,本科三批第一次征集志愿??商顖螅磦€院校志愿為平行志愿。每一院校可填報6個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3.7月29日,本科三批第二次征集志愿。可填報4個院校為平行志愿及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愿。每一院校可填報6個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4.8月3日,填報專科(高職)一批第一志愿。可填報1個院校、6個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5. 8月8日, ???高職)一批第一次征集志愿。可填報4個院校志愿為平行志愿。每一院??商顖螅秱€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6. 8月11日, ???高職)一批第二次征集志愿??商顖螅磦€院校為平行志愿及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愿。每一院??商顖螅秱€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7. 8月15日,填報???高職)二批第一志愿??商顖螅眰€院校、6個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8. 8月20日, ???高職)二批第一次征集志愿??商顖螅磦€院校志愿為平行志愿。每一
院??商顖螅秱€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9. 8月23日, ???高職)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商顖螅磦€院校為平行志愿及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愿。每一院??商顖螅秱€專業(yè)和1個專業(yè)是否服從調劑志愿。
10.藝術專業(yè)、體育專業(yè)、高水平運動員、實踐生、高等職業(yè)教育對口招生等類別本、專科志愿填報時間、方式與普通文理科相同。其中,藝術專業(yè)本科志愿填報時間為6月27日。以上各類別志愿設置及填報辦法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11.考生可根據報考類別和層次,結合自己的考試成績,參照《填報志愿指南》中招生專業(yè)計劃和學校的《招生章程》進行填報。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可到原畢業(yè)中學填報志愿,往屆高中畢業(yè)生可到戶口所在縣(市、區(qū))招辦指定的地點填報志愿,考生也可自行選擇上網地點填報志愿??忌顖笾驹敢砸?guī)定時間內最后一次填報(修改)為準??忌鷳{密碼在網上確認填報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無需再進行書面簽字確認??忌仨氃谝?guī)定時間內填報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視為本次填報無效。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自行負責。
12.各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各有關中學要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并向考生提供場地、設備、上網條件及必要的幫助。
要嚴格志愿填報工作程序。要進一步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信息服務,全面準確地向考生提供有關高校和專業(yè)的招生信息。要引導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合理填報志愿。志愿應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體現考生本人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必須由考生本人親自填報,任何學校和教師不得干預考生報考志愿,更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愿。
《填報志愿告知書》的主要內容是每個批次、每個輪次填報志愿的時間,是通知考生按時填報志愿的重要文書,應與準考證一同發(fā)放,考生簽字領取。
上網填報志愿網址為http://www.sdzs.gov.cn
十、錄取
(一)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人員參與全過程。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錄取工作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試成績?yōu)橹?,公平競爭、擇?yōu)錄取的原則。高等學校要嚴格落實《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各項承諾,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錄取規(guī)則。
(二)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在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符合要求、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yè)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jiān)督高等學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三)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guī)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規(guī)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高等學校,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主動溝通后,如果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所發(fā)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guī)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tài),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情況上報教育部。
(四)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作統(tǒng)考外語語種限制。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各高等學校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高校調整計劃使用時應集體研究決定,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并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等學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軟件在網上進行。
(六)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投檔分數線照顧: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yōu)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高中教育階段見義勇為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綜治委表彰的,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2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見義勇為學生的認定以政府頒發(fā)的證書為準。
3. 獲省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勞模青年,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2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高級中學教育階段獲得下列獎項且同時符合保送生資格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如未被提前保送錄取,在參加高考錄取時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qū)(競賽范圍以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辦法中公布的競賽項目為準)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
(3)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烈士子女,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20分以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7.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山區(qū)、湖區(qū)、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等地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考生若同時具備上述幾項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顧條件,只選其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不重復計算。
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各報名點和招生辦公室要認真驗證各種證明材料。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報考資格、考試資格及錄取資格,并追究有關參與者的責任。
(七)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應優(yōu)先錄?。?/P>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凈化招生環(huán)境。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九)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生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并于院校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送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guī)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忌赏ㄟ^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十一)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錄取工作結束以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
(十二)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通過協(xié)商妥善解決。
十一、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根據《山東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的通知》(魯公發(fā)[2007]289號)要求,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被外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我省考生,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忌鷳{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遷移、黨團關系等材料,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等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內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高校所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將錄取考生數據庫中的相關考生予以注銷,并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高等學校必須進一步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入學報到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組織人員嚴格審查,同時還要認真復核比對學生《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yōu)惠照顧原始證件等相關材料,民辦院校還要認真復核考生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照片等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新生入學后,對新生體檢復查一定要認真負責,對隱瞞既往病史和與原體檢信息不符的項目要填寫《體檢復查登記表》。復查過程中,發(fā)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和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堅決予以清退。高等學校需將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于復查不認真或庇護舞弊考生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復查人的責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一)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qū)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中心)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二)省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
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tǒng)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等學校在我省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jiān)督高等學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qū)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處理。
(三)市、縣(市、區(qū))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zhí)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組織本地區(qū)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前教育、組織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向考生反饋信息、考生來信來訪的處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qū)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四)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意見、細則;
2.根據國家和省核準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規(guī)模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xié)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省教育廳授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所在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zhí)行。其中:
對利用通信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違規(guī)參加高考的,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的處理。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違規(guī)參加高考的,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并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guī)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或相應處罰。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須將考生在高考中的違規(guī)事實,客觀記入其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zhí)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tǒng)工作人員,由違規(guī)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tǒng)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xié)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guī)定招收學
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tǒng)、信息系統(tǒng)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建議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招生學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等學?;蚋呒壷械葘W校,由省教育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信息公開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tǒng)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等學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公示我省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等學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h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五、其他類別招生
(一)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二)藝術專業(yè)、體育專業(yè)、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優(yōu)秀運動員、實踐生、保送生、飛行員、高等職業(yè)教育對口招生、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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