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應在考試前一天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及有關注意事項。
2.筆試和面試時,考生須憑“廣東省2011年音樂術科統一考試準考證”(簡稱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二代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按時進入考場,遲到者禁止進場,并視為棄考。誤考、缺考者一律不予補考。考生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其準考證方有效。
3.筆試時,考生不得攜帶任何資料、書籍、報刊、稿紙、錄音錄像設備、有通訊功能的工具或有儲存、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進入考場,違者以作弊處理;只準帶必需的文具。
4.考生必須將條形碼準確粘貼到答題卡的“條形碼粘貼區(qū)”方框內,不得貼錯、貼歪或貼出線框外,若因以上原因造成機器讀卡識別出錯或無法識別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視唱練耳(筆試)考試期間,嚴禁考生做其它部分的試題。視唱練耳(筆試)部分結束后(即播出“視唱練耳(筆試)部分到此結束”后),考生方可做其它部分的試題,否則按開考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行為作考試違紀處理。
6.筆試時,考生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2B鉛筆答題,不得使用其他顏色字跡的筆;字跡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規(guī)范,錯誤修改只能使用橡皮,不得使用涂改液(帶);答案只能書寫在答題卡指定區(qū)域內,書寫在草稿紙、試卷及答題卡非指定區(qū)域內的答案一律無效。
7.考生除在答題卡上填寫(涂)規(guī)定的項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卡作廢。
8.考生遇試卷分發(fā)錯誤和試題字跡模糊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9、考生在試室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不準旁窺、夾帶、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答題內容;不準接傳答案或者交換答案等;不準在考場內吸煙。
10.考生在樂理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入試室,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11.考試終止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經監(jiān)考人員逐個核查考生試卷及答題卡份數無誤后,方可離開試室。考生不得帶走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
12、面試時,禁止攜帶一切通訊工具、錄音錄像設備進入考場,違者以作弊論處
13、面試科目“拉簾”進行,考生穿不帶地方或中學標志的便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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