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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2025年同等學力全國統(tǒng)考考生須知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25-05-11文章來源:北京教育考試院作者:未知

        2025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將于5月18日舉行,為平安順利參加考試,考生須注意并遵守以下事項:

        一、做好考前準備。考生可于5月12日至18日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wǎng)(https://tdxl.neea.edu.cn),下載打印A4紙質(zhì)版準考證(上、下午考試科目須分別打印)??忌鷦毡卣J真閱讀考點公告(附件1),提前熟悉考點和考場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線;考試當天憑本人《準考證》和網(wǎng)上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特別提醒:準考證須圖文清晰,不得做任何書寫或涂改,否則按違規(guī)處理。

        二、主動配合安檢。考點入場采用人臉識別、智能安檢、金屬探測等核查方式??忌毞陌才?,有序入場。因個人原因?qū)е氯雸鲅诱`由考生本人負責。

        1.進入考點后,考生須將手機等非考試用品存放在考點指定區(qū)域,通過安全檢查方可進入封閉管理區(qū)域參加考試。

        2.考生只準攜帶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等考試用品,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攜帶繪圖儀器等用品。其他用品(如文字資料、紙張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不得帶入考場。

        3.嚴禁考生攜帶各類電子通訊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huán)、智能眼鏡等智能穿戴設備)等物品進入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不攜帶電子通訊工具,不攜帶鑰匙、磁卡、打火機、金屬手鐲、戒指、項鏈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發(fā)卡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

        特別提醒:考生應自覺配合考點安檢,主動按考點要求,將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放在指定區(qū)域。開考后,如發(fā)現(xiàn)考生隨身攜帶以上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按考試作弊行為處理。

        三、遵守時間規(guī)定??忌氂陂_考前一小時到達考點。開考前15分鐘,考場開始宣讀考試注意事項(考場指令)。考生如未按時入場,后果自負;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考試結(jié)束前,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監(jiān)考員完成收卷并在準考證上簽字后,考生按指令有序離場。

        四、嚴守考場紀律。考生須嚴格遵守考點發(fā)出的考試指令: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答題;考試結(jié)束指令發(fā)出時,須立即停止作答;監(jiān)考員宣布離場后,方可離場??忌坏靡匀魏涡问綄⒃囶}、答題卡、草稿紙等涉考材料帶離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nèi)不得吸煙、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否則按考試違規(guī)處理。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離場,考生須在考點指定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jié)束后方可離開。

        五、誠信應考??忌杂X遵守《考生守則》(附件2)和考試紀律,珍惜個人名譽,誠信參加考試。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附件3)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計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附件4)等追究法律責任。

        六、及時關注考試信息。考前請密切關注中國教育考試網(wǎng)、北京教育考試院網(wǎng)站(www.bjeea.cn)及所在考點網(wǎng)站,及時了解最新考試要求,同時保持手機等通訊暢通。

        考試成績預計于2025年9月發(fā)布??忌赏ㄟ^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https://tdxl.chsi.com.cn)和全國同等學力報考管理平臺(https://tdxlkw.neea.edu.cn)進行查詢。

        附件1:北京市同等學力全國統(tǒng)考各考點公告網(wǎng)址

        附件2:考生守則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附件4:考試作弊相關法律規(guī)定

        北京教育考試院

        2025年5月8日

        附件1:北京市同等學力全國統(tǒng)考各考點公告網(wǎng)址

      考點 代碼 考點名稱 考點公告發(fā)布網(wǎng)址
      1 中國人民大學 https://grs.ruc.edu.cn/xxfb/tzkx.htm
      2 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 https://yjsy.uibe.edu.cn/cms/index.do
      3 北京科技大學 https://gs.ustb.edu.cn/index.php/cms/item-list-category-1139
      4 中國政法大學 http://yjsy.cupl.edu.cn/xuewiguanli/tdxlss.htm
      5 北京交通大學 https://gs.bjtu.edu.cn/
      6 北京工業(yè)大學 https://yanzhao.bjut.edu.cn/zxtz.htm
      7 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 https://yjs.cueb.edu.cn/tdxl/index.htm
      8 北京大學 https://docs.qq.com/doc/DRExCRVlVZ1VDeFJP
      9 中央財經(jīng)大學 https://gs.cufe.edu.cn/tzgg.htm
      10 首都醫(yī)科大學 https://yjsh.ccmu.edu.cn/

        附件2:考生守則

        1.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忌氉杂X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須在考前了解考場位置、驗證入場、考試時間等注意事項。

        3.考生須攜帶的考試用品為: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攜帶的考試用品為:繪圖儀器、無存儲和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等(為考生提供考試文具的考點除外)。其他用品不得帶入考場,如:文字資料、紙張、通訊工具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

        4.考生須使用激光打印機在A4紙上打印準考證,并不得污損條形碼;須憑準考證和網(wǎng)上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驗證通過后入場參加考試。

        5.入場驗證時,考生須按要求出示準考證和身份證。驗證過程中,須積極配合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喧嘩,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入場。如驗證不能通過,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

        6.考場指令將在考試開考前15分鐘播放(宣讀),考生須在此之前完成入場。

        7.考生須按考號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監(jiān)考員核查。

        8.考生須按答題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或填涂,并粘貼條形碼。

        9.正式答題前,須按照“考場指令 要求,使用規(guī)定的書寫工具,在規(guī)定的位置填寫姓名、考號等。除在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按要求填寫或填涂相關內(nèi)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10.開考指令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11.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在考場內(nèi)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得有偷看、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及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等行為。

        12.遇有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須先舉手示意,經(jīng)監(jiān)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與試卷內(nèi)容有關的問題。

        13.考試結(jié)束指令發(fā)出時,須立即停止答題,坐在原位,等待監(jiān)考員收取全部考試材料并在準考證上簽字。經(jīng)監(jiān)考員簽字的準考證作為考生交卷的憑據(jù),請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經(jīng)監(jiān)考員簽字驗收,造成答題卡遺失等后果,責任由考生自負。監(jiān)考員收齊全部考試材料并宣布離場時,考生方可退場。

        14.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所有考試材料一律不得帶出考場。

        15.考試過程中,涉嫌違規(guī)的考生接到《違規(guī)處理告知書》后,除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需要離開考場外,其他涉嫌違規(guī)考生可以選擇繼續(xù)或放棄考試,但須保持冷靜,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荚?。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并帶離考場??荚嚱Y(jié)束后,涉嫌違規(guī)的考生可依照《違規(guī)處理告知書》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訴。

        16.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離場,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的考生,須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jié)束后方可離開。

        17.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計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gòu)移送當?shù)毓矙C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七、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4:考試作弊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jié)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明確: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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