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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意見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06-05-18文章來源:www.y160t.com作者:編輯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的積極介導和組織下,個人自學蔚然成風,社會助學工作的開展亦呈現(xiàn)出主體多類、形式多樣、受助地區(qū)和人員廣泛 的良好局面。為了充分發(fā)揮自學考試的教育功能,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推動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健康發(fā)展,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發(fā)展社會助學 個人自學、社會助學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系統(tǒng)中的教育活動,是國家考試的基礎和重要條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yè)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自學并參加國家考試者均是自學考試的對象,亦為社會助學的對象。 社會助學的基本功能是幫助自學者理解和掌握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內容,解惑答疑,指導自學方法,提高其自學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yè)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幫助自學應考者學習的活動,均屬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范疇。 各種類型的高等院校是社會助學活動的主體,同時國家鼓勵企事業(yè)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為自學應考者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學習幫助和服務。 各級教育部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對社會助學應積極支持、正確引導、改善服務、加強管理,使其充分發(fā)揮教育功能,促進自學考試事業(yè)的發(fā)展。
          二、進行社會助學活動登記 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建立的教育機構可進行社會助學活動,舉辦助學活動要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由教育行政部門發(fā)助學許可證。其他任何給織或個人不得面向社會舉辦助學班。進行社會助學活動的教育機構應定期將其開設專業(yè)、學習助學班。進行社會助學活動的教育機構應定期將其開設專業(yè)、學習時限、輔導方式、教師來源等向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登記,以便于各地自學考試辦公室加強指導和監(jiān)督。
          三、各類高等學校和社會助學組織的助學活動 開展社會助學活動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教育方針、路線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guī)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的指導下,按所登記的助學范圍進行助學活動。 社會助學在解惑答疑,提高自學者文化素質的同時,要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養(yǎng)和提高,加強遵紀守法教育,幫助自學者成為德才兼?zhèn)涞膶iT人才。 開展社會助學活動必須端正助學方向,堅決糾正和杜絕猜題、押題、“助者”不助學等違反教育、教學規(guī)律的行為。 社會助學的招生宣傳應按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查手續(xù),內容真實,合法,有明確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標記,不得使用含糊、欺騙和使考生產(chǎn)生誤解的用語。 開展社會助學活動的教育機構不得以自學考試名義頒發(fā)單科合格證書、畢業(yè)證書及任何學習證明。
          四、加強對社會助學活動的指導和監(jiān)督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在管理考試工作的同時,必須加強對社會助學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其主要職責是:指導社會助學組織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培養(yǎng)目標、要求、規(guī)章、制度進行助學活動;罅各種違反自學考試規(guī)則和教育規(guī)律的錯誤行為,防止把助學變?yōu)椤爸肌薄?對社會助學的指導和監(jiān)督應采用政策批導、考核評估、宣傳表彰、教學研討、咨詢服務等各種手段進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要與教育行政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在以下方面加強工作:
          1、根據(jù)社會力量辦學有關規(guī)定和高等教育處大興安嶺考試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本地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具體政策和業(yè)務規(guī)范;
          2、指導助學組織的教育活動,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社會助學組織對自學考試教育規(guī)律、物點的認識,引導其遵循自學考試教育規(guī)律進行助學活動;
          3、對參與助學活動的教師進行管理和指導,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任課教師條件、聘任辦法、逐步實行教師任課證制度,以保證助學質量和助學秩序,切實保證例題與輔導分開原則的貫徹執(zhí)行;
          4、建立對社會助學活動的考核評估制度,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定期對本地區(qū)社會助學活動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
          5、宣傳和表彰優(yōu)秀社會助學級組織和個人,對違法、違紀、違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規(guī)章的行為,按管理權限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貫徹“教考職責分離”的原則,創(chuàng)造公正、有序的助學環(huán)境 “教考職責分離”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基本原則,“辦考者不辦學,辦學者不辦考,命題者不輔導?!?BR>    1、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不得辦助學組織,不得編寫針對考試的資料,其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助學組織中兼職;
          2、命題教師和命題工作人員不得活動中擔任該課程的輔導工作;
          3、主考學校不得以主考學校名義進行主考專業(yè)的助學活動;
          4、社會助學組織不得參與監(jiān)考、評卷、登分等與考試相關的考務活動,不得聘請命題人員輔導; 凡有違反上述條款的部門、組織和個人,將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處以通報、警告和取消命題工作人員、命題教師、主考學校、受助學生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
          六、加強對個人自學者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為使沒有條件參加有組織的面授、函授等助學活動的自學應考者得到指導和幫助,各級自學考試管理部門就認真研究落實李鵬總理1994年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關于加強自學輔導的講話精神,在嚴格教考分離的前提下為自學應考者提供考試、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要研究建立自學輔導咨詢服務機構,完善基層服務網(wǎng)絡;研究自學輔導的特點、規(guī)律,編寫適合自學的教學參考資料;研究利用通訊、音像、多媒體等現(xiàn)代化技術和手段為個人自學者提供良好的學習 條件和環(huán)境,提高學習效率。
          七、健全組織機構 隨著自學考試和助學活動的開展,建立一支懂政策、懂業(yè)務,能承擔對自學考試教學活動指導、監(jiān)督任務的隊伍勢在必行。目前大多數(shù)自學考試辦公室在機構和人員本性軒上還不能適應該項工作的管理需要,應盡快配備相應機構和人員,從組織上、人員上提供開展該項工作的保證。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生員會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與教育行政部門緊密配合,根據(jù)職責,加強對社會助學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促使社會助學工作健康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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