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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06-05-18文章來源:www.y160t.com作者:編輯員

          (1997年10月14日 國家教委發(fā)布)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推進我國教育事業(yè)改革和發(fā)展的重要行政法規(guī)。它對調動、保護和發(fā)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維護舉辦者、教育機構及其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規(guī)范社會力量辦學活動,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加強和規(guī)范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fā)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實施〈條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做出部署。要組織教育主管部門的人員、教育機構負責人和舉辦者認真學〈條例〉,深刻領會〈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應組織教職工和學生學習〈條例〉,使教職工和學生明確自己的權利的義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宣傳〈條例〉。在宣傳〈條例〉的同時,組織宣傳一批社會力量辦學的先進典型。通過宣傳,使有關行政部門和廣大群眾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為〈條例〉的貫徹實施和社會力量辦學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二、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確定的適應范圍,把符合〈條例〉調整范圍的教育機構納入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范疇。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工會組織、婦聯組織、共青團組織利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的教育機構以及農村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民委員會籌集資金舉辦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和農民文化技術學校,仍按公辦學校實施管理,不納入〈條例〉的調整范圍。 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境外的組織、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由國務院另行制定辦法,不適用本〈條例〉。在國務院頒布有關辦法之前,按照國家教委〈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和〈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guī)定〉(教外綜[1995]31號)執(zhí)行。
          三、關于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 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社會力量辦學實施學歷教育和文化補習、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教育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舉辦實施藝術、體育、衛(wèi)生、財經、法律等培訓的教育機構,經有關業(yè)務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yè)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按照〈條例〉第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的領導下,與勞動等有關行政部門明確職責分工,確定具體的審核、審批范圍和備案程序。避免出現政出多門、多頭審批的現象。 按照〈條例〉有關規(guī)定和分有管理的體制,舉辦具有頒發(fā)學歷文憑資格的高等學校由國家教委審批,其設置標準由國家教委制定。在國家教委未頒布新的規(guī)定之前,仍按〈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guī)定〉(教計[1993]129號)執(zhí)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分級審批的權限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未有規(guī)定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審批權限提出意見,報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引導社會力量面向本地區(qū)興辦職業(yè)教育、成人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和學前教育。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設置,作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要與本地區(qū)公辦學校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置要經過認真考察,充分論證,從嚴掌握。在審批教育機構時,除考察辦學條件外,注重考察申辦者的辦學能力、思想素質和辦學目的,對于以營利為目的以及申辦者不適宜從事辦學活動的,不予批準舉辦。 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對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發(fā)給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國家教委制定式樣,由國家教委、勞動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辦學許可證為教育機構的合法辦學憑證,不得出借、轉讓,除發(fā)證的行政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和〈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完善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對審批或備案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不得舉辦教育機構。按照〈條例〉第五十條、〈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四、關于教育機構的名稱根據〈條例〉第二十條關于教育機構名稱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教育機構的名稱,對教育機構名稱做如下規(guī)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稱為:**幼兒園; 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按其層次和類別分別稱為:**小學、中學、學校、學院; 實施學制在兩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或中等專業(yè)教育但不個備頒發(fā)學歷文憑資格的教育機構稱為:**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 其他教育機構稱為: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 以函授、業(yè)余方式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教育機構,應在名稱中注明“函授”、“業(yè)余”字樣。 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教育機構 ,未經國家教委批準,海里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字樣。
          五、關于教育機構的教學和內部管理 教育機構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實施歷教育的教育機構要執(zhí)行并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任何教育機構都不得將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按照〈教育法〉確定的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教育機構內進行宗教宣傳和宗教活動。 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間程,明確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的權利責任,規(guī)范其內部運行機制。舉辦者不得在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之外干預教育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教育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和專修(進修)學院、專修(進修)學校以及規(guī)模較大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設立校董會。校董會的組成、職責、權限、任期、議事規(guī)程等在教育機構章程或校董會章程中規(guī)定。校董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5歲。教育機構的校長(院長、園長、下同)全面負責教育機構的教學、財條及其全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應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質、五年以上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以及與教育機構的層次相適應的學歷水平,并經過崗們任職資格培訓。校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六、關于教育機構的財產、財務管理 教育機構應參照財政部、國家教委頒布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必須設置專門的財務部門,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財會人員,在校長領導下,統(tǒng)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 教育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負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專用票據。教育機構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內的教學班,按學習期限收費,舉辦一年以上的教學班,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預收費用。學生退學,教育機構應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收退費規(guī)定核退部分費用。教育機構因刊登、散發(fā)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guī)定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教育機構的財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財產相分離,在教育機構存續(xù)期間,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要分清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舉辦者投入到教育機構的資產和教育機構辦學積累的資產,分別登記建帳。教育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審指機關對教育機構報送這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教育機構委托指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教育機構解散或停辦,應當自核準解散或責令停辦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由審批機關、舉辦者和教育機構的代表組成的清算組,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七、關于對教育機構的保障與扶持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條例〉規(guī)定的扶持保障措施。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在業(yè)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管理、表彰獎勵以及學生升學、考試、參加社會活動等方面做到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與對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同等對待。要逐步建立對社會力量辦學的表彰、獎勵制度,定期對在社會力量辦學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資格認定、教師職務評定、教師培訓等工作納入職責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教師交流服務機構,承擔為教育機構聘任教師及教師檔案管理、教師交流等服務性工作。按照〈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教育機構的專職教師在教育機構工作期間,應當連續(xù)計算教齡。
          八、關于對社會力量學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和監(jiān)督管理 〈教育法〉規(guī)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tǒng)籌規(guī)劃、協調管理全斬教育事業(yè)??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鄙鐣α哭k學事業(yè)是教育事業(yè)的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門是社會力量辦學的主管部門,負責整個社會力量辦學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年度統(tǒng)計等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統(tǒng)籌和監(jiān)督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主管社會力量辦學工作,落實領導現任,要做好教育行政部門內部的協調、及時研究解決社會力量辦學出現的政策問題,制訂和完成有關規(guī)章,保證本地區(qū)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fā)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確定歸口主管的機構。主管機構應全面履行〈條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受理〈條例〉規(guī)定的教育機構應當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核準的有關事宜并負責至教育機構的年度檢查工作。同時要明確有關機構的職責落實管理責任,形成歸口主管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管理機制要配備和充實管理人員,加強管理力量。要嚴格執(zhí)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時,不得收取費用。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經費應由政府財政劃撥經費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事業(yè)費予以保障。 按照〈條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在1998年4月30日之前,在教育機構對照〈條例〉自查的基礎上,組織力量逐步進行辦學方向、辦學條件、學校章程、招生廣告(簡章)、教學質量、學校證書、學校名稱、學校財產財務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檢查檢查合格者,發(fā)給新的辦學許可證,允許繼續(xù)辦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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