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規(guī)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除符合
教育部有關報名條件外,其戶籍、學籍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可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一)考生父母及本人戶籍屬在我省久居的;
(二)父母屬我省市級以上(含市級)人事、組織部門確認引進的優(yōu)秀人才,本人隨父母經戶籍管理部門落戶我省的;
(三)市級以上(含市級)政府規(guī)定的招商引資,購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員,其子女隨父母經戶籍管理部門落戶我省的;
(四)本人戶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為部隊復員、轉業(yè)軍人,經戶籍管理部門落戶我省的;
(五)因家庭變故,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落戶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戶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級中學就讀2年;
第三條 考生報名有關戶籍、學籍由縣(區(qū))、局招考辦負責審查,有異議者,由市(行署)級招考辦負責審定。戶籍審查考生的戶口及身份證,學籍按照當?shù)亟逃謱W籍管理規(guī)定的項目審查相關材料,凡屬于本規(guī)定第二條中第(二)至(五)款戶籍落入我省的考生,要單獨進行登記,并將辦理落戶的相關原始證件、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zhèn)洳?。各級招考辦要認真審核考生的報名資格,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嚴密戶口遷移手續(xù),堵塞漏洞,堅持打擊非法違規(guī)落戶,對偽造戶口、身份證件等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條 對持假戶籍、身份證件、學歷、學籍檔案以及其它證明材料報名的考生,按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報考資格和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其學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教育、公安等部門應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整治,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監(jiān)督管理,落實責任制,明確到崗、落實到人。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各界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或檢舉,并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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