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虛假招生廣告可亮“紅牌” 最高罰3萬元
近年來,一些民辦高校在招生過程中發(fā)布虛假蒙騙廣告,令不少考生及家長上當。為此,教育部明確要求,民辦高校要把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機關備案,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fā)布。
對于隨意發(fā)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民辦高校,可給予1萬元至3萬元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發(fā)布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和非法辦學機構、非法中介進行查處。
登記學生要備案 國家招生計劃不可“逾越”
對于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民辦高校要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對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tǒng)一錄取的學生發(fā)放錄取通知書。如果民辦高校不具備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不能招收學歷教育學生。具備招生資格的民辦高校名單由教育部每年公布,民辦高校自行招收的學生,國家不承認學歷。
對學習時間1年以上的學生實行登記制度。已登記的學生名單及有關情況,必須于登記后7日內報省區(qū)市教育廳局備案。備案后的學生名單在校內公布。
首次建立督導制 辦學許可證不得租借
國家首次建立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省級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督導專員有權監(jiān)督學校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情況,參加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民辦高校的有關信息。
同時,任何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依法設置會計機構 資產“不可侵犯”
針對一段時間以來存在的亂收費現(xiàn)象,教育部再次重申,民辦高校要嚴格執(zhí)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民辦高校應依法設置會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在每學年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高校的資產。
黨團組織必須有 師資隊伍不能壓縮
一些民辦高校黨團組織可有可無的現(xiàn)狀有望改觀,民辦高校今后必須建立健全黨團組織。黨組織應當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團組織應當發(fā)揮團結教育學生的作用。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任期原則上為4年。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配備教師,按不低于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和個人。(采訪人:記者 袁新文 解讀人: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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