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日前出臺《福建省教育收費規(guī)程(試行)》辦法稱,福建各級各類學校(含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辦普通高中和公辦大中專院校)將從今秋新學年開始正式實施學校收費校長公告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民辦學校也將參照同類同層次公辦學校的文書格式制定校長公告。
所謂“學校收費校長公告制度”,是指校長公告書必須在校內(nèi)醒目位置張榜(規(guī)格不小于60*80厘米)公示,屬于學期(年)初已確定的收費項目,在學生注冊前公告,公示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一周;屬于學期(年)中間發(fā)生的代辦代收項目,在收費前公告。今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除張榜公示校長公告書外,學校還應在校內(nèi)通過公示欄(牌、墻)張貼、電子屏幕滾動播出和登載校園網(wǎng)站等方式,及時公示校長公告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收總額、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等,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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