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55名職工要求公司返還扣除了近8年的風險金,共計43萬元。公司方卻聲稱所扣除的錢不是風險金,且已經(jīng)以獎金的形式發(fā)給了員工,拒絕答應工人們的“不合理請求”。今(25)日,金牛法院將對這起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第一起勞動糾紛案進行公開審理。
·各方觀點
職工:我們的勝算很大
“我們肯定會勝訴的,《勞動合同法》里有明文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員工的酬勞作為風險金!”代理人賴新民信心十足。他說,去年9月24日,他們向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訴,仲裁委在審理后卻認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應當在2004年,所以“已經(jīng)超過仲裁申訴時效”,駁回了54位員工的申訴請求。盡管如此,勞動仲裁委還是在判決書中注明了這樣一句話:“旭光電子扣除員工風險金事實存在!”
“既然過了勞動仲裁時間,我們就上法院!這一戰(zhàn),我們的勝算很大!”賴新民說,公民的民事權力受到傷害后,起訴的時間在兩年之內(nèi)。
·公司:“風險金”已發(fā)放
隨后,記者電話采訪了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電器廠(簡稱旭光電子)的相關負責人胥主任。他承認,公司確實在工資條上注明了風險金這一項,公司最早叫成都電器廠,由于經(jīng)營不善破產(chǎn),隨后被收購并重組成旭光電子。為了激勵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公司制定出新的考核辦法。工資條上的風險金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金,公司在第二個月發(fā)工資時,已作為績效考核獎金發(fā)放給了員工。
·律師:克扣工資屬違法
四川平衡律師事務所的李光耀律師認為,用人單位只能幫勞動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等,除此之外,公司代扣勞動者工資都屬于非法克扣行為。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用人單位負有支付的義務。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支付工資報酬總額的25%作為經(jīng)濟補償。
·新聞回放 54員工討要“風險金”
今年1月2日,54名旭光電子的職工,抱著近10公斤重的起訴書走進了金牛法院大門,要求討回工廠克扣的總金額近43萬元的風險金。擔任小組班長的倪厚英說,她在旭光電子工作整整幾十年了。去年8月4日,她和一大批員工突然接到車間主任的電話通知,讓他們不用到單位上班了,后來才知道是因為單位改制,大家都要重新競聘上崗。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54名職工多次與公司進行交涉,要求返還風險金,然而,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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