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英語口語計算機輔助考試組織管理工作,確保2009年普通高考英語口語計算機輔助考試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考務工作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機構設置和考場建設
第一條 各市要成立英語口語考試領導小組,由地級市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面領導、組織、管理英語口語考試工作。
第二條 英語口語計算機輔助考試由地級市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紙鲈瓌t上安排在“全國教育統(tǒng)一考試定點考場”進行,考場由各市根據本市的考生人數選定和安排。口語考試考場如需安排在縣(區(qū))政府所在地的全國教育統(tǒng)一考試定點考場,由地級市考試機構批準,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三條 每個口語考試考場設主考一人,副主考兩人,系統(tǒng)控制操作員兩人,監(jiān)考員若干人;每一試室設監(jiān)考員兩人。各市考試中心、招生辦公室要選聘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紀律性強、健康條件較好的同志擔任考務工作。高三級畢業(yè)班的教師或有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教師不得擔任監(jiān)考、巡考及其他事務工作。監(jiān)考員、系統(tǒng)控制操作員等考試管理人員由地級市考試機構聘任。
第四條 各市必須嚴格按照計算機輔助考試的技術原則和設備要求,落實工作措施,認真做好英語口語考場建設和設備維護工作,建立標準的英語口語考試考場。
第五條 所選的考試場地必須具備滿足考試所需要的設施,必須保證考場考試時所使用的服務器、交換機、打印機、計算機運行正常??荚嚽耙獙荚囉玫母鞣N設備正常使用情況進行檢測,計算機需安裝windows2000或windows XP操作系統(tǒng),并清除練習試題。如有異常情況,要及早修理或更換。每場考試需配備備用服務器、網絡設備和10%的備用計算機。
第六條 考場布置要干凈整齊,并張貼歡迎標語、試室分布圖、考生須知、考試時間表、考試場次安排表、路標等,要在距考室周圍30米設置警戒線。
第七條 每一口語考試考場均分設為候考室、備考室、試室等,并指定專人負責各項工作。
第二章 數據上報和管理
第八條 各市考試機構根據考場計算機設備及報考情況上報各考場設置及各考試時段的考試數據。
第九條 考生考試順序由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各市上報的考場配備的計算機數量及有關數據編排考生考試順序。
第十條 各市考試機構必須嚴格按省教育考試院編排的考試場次組織考試,打印口語考試準考證,各市不得擅自變動考生的考試場次。
第十一條 省教育考試院編排好考試順序后,將有關數據及試題下發(fā)各市考試機構。試題在啟用前是國家絕密級材料,必須按有關試題保密要求嚴加保管。
第十二條 在考試結束后,各市考試機構須將考生考試答案及缺考和異??忌闆r等數據拷貝到移動硬盤上,經確認無誤后貼上密封條,連同各考場各場次的“口語考試考場記錄表”在規(guī)定時間內送省教育考試院。同時,考試用的試室、服務器及計算機須封存25天,保留各場次考試原始數據。
第三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三條 各市考試機構需加強考務人員的培訓。考試前,要集中主考、副主考、系統(tǒng)管理員、監(jiān)考員、考務員等考試工作人員開會,學習監(jiān)考人員守則,明確職責、任務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種規(guī)章制度和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考試場所(含候考室、備考室、試室)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試場所。考生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試場所。
第十五條 候考室、備考室、試室分別配備若干監(jiān)考員、考務員,負責指揮、帶領考生按考試流程進行考試,并負責驗核考生證件,監(jiān)督考生考試。
第十六條 考試前一小時,系統(tǒng)管理員到考場辦公室領取授權碼和試題、草稿紙。為保密需要,口語考試試題分為A、B、C、D、E、F、G七種類型,供不同時間段考試的考生使用。其中G型試卷為備用卷。
第十七條 開考前四十五分鐘,系統(tǒng)管理員(兩人)開啟本考試時段考試試題光盤封條,在計算機考試系統(tǒng)上裝入試題,裝入本場考試考生數據,并將所有考試計算機(含備用機)開機并調試到“允許登錄狀態(tài)”,等待考試開始。系統(tǒng)管理員不得離開試室,試題內容不得泄露外傳。
第十八條 開考前三十分鐘,考生開始進入候考室、備考室??紕諉T負責本時段考生的點名工作,逐個驗核考生的準考證、身份證照片是否與考生本人、當場次考生名冊上的照片相符,檢查登記完考生缺考情況后,向考生宣讀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考前十五分鐘,考務員帶領當場次考試的考生有秩序地進入到試室,將缺考考生名單交監(jiān)考員。每個時間段開考前十五分鐘,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試場所??忌仨毎词〗逃荚囋壕幣藕玫目荚図樞蛟谝?guī)定時間內參加考試。遲到或缺考考生不得另行安排考試。
第二十條 考生進入機房(試室)后,監(jiān)考員派發(fā)草稿紙;監(jiān)考員要指引考生有序入座,并要求考生將準考證放在桌面靠走道邊上角;指導考生在鍵盤上正確輸入考生號,按考試系統(tǒng)提示測試考試設備音量;再核查考生準考證、計算機上顯示照片與考生本人是否一致,核查考生缺考情況。如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系統(tǒng)控制員和主考。
第二十一條 考試時間到或全部考生登錄完畢,開始考試。系統(tǒng)管理員啟動“開始考試” 指令按鈕,考生正式開始考試。系統(tǒng)管理員要密切注意主控機上顯示的考試狀態(tài),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記錄和查找原因;監(jiān)考員要密切注意考生考試狀態(tài),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記錄,并報告系統(tǒng)控制員和主考。
第二十二條 考試開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計算機電源開關、網絡設備,確??荚図樌M行??荚囬_始后,考生不得隨意敲打計算機鍵盤。
第二十三條 考試過程中,對因計算機設備或網絡故障等異常原因造成考試中斷的,各考場要詳細記錄上報市(縣)考試機構,由市(縣)考試機構匯總后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對非人為因素造成計算機設備或網絡故障等異常原因使考試中斷的考生,各考場要做好解釋工作,填好《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考英語口語考試偶發(fā)事件登記表》,并由市(縣)考試機構另行安排考試。另行安排考試的考生不得使用該考生已接觸過的試題。
第二十四條 在考試過程中,因計算機設備或網絡故障等異常原因造成考試中斷的考生,應舉手向監(jiān)考員示意,并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不得影響其他考生考試,不得擾亂考試秩序,否則,按違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場次考試終了,確認考生答案全部上傳到服務器后,系統(tǒng)管理員啟動“考試完畢”指令按鈕,對考生答案數據進行打包。監(jiān)考員收回考生草稿紙后,讓考生有秩序地離開試室。系統(tǒng)管理員、監(jiān)考員將本場次考試的《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考英語口語考試考場記錄表》填寫好,打印出本場次缺考考生名單及異常情況考生名單,系統(tǒng)管理員、監(jiān)考員簽名確認。異常情況考生名單及《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考英語口語考試偶發(fā)事件登記表》,還須考生本人簽名確認。各考場在每個時間段考試結束后,須將考生考試答案連同缺考考生、異常情況的數據拷貝到移動硬盤上,并貼上密封條,連同《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考英語口語考試考場記錄表》交保密室封存。
第二十六條 考場要加強安全保衛(wèi)監(jiān)督,考試場所禁止擅自使用無線通訊工具??荚嚱Y束后安排考生按指定線路離開考場,防止考生作弊、泄漏試題等現象發(fā)生。
第四章 評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考試評卷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評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領導,委托有關大學設立評卷點具體實施。評卷點必須認真地做好評卷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評卷任務。
第二十八條 評卷點應選擇安全、安靜、清潔的場所作為評卷的場地。
第二十九條 評卷場地必須具備滿足網上評卷所需要的網絡設施,并保證評卷時網絡運行正常。評卷場地的網絡連接要有防火墻等相應的網絡安全措施。網絡設備及評卷用的計算機必須進行網絡連通及與評卷系統(tǒng)的連通測試。在評卷結束前,網絡的配量參數不能隨意改變。
第三十條 評卷開始前,必須將在網上評卷系統(tǒng)需要使用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調試好,在每臺計算機下載系統(tǒng)必需的控件前、后,做好本機硬盤讀寫控制的設置工作,并進行病毒檢查,確保評卷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一條 評卷過程中,需對評卷相關數據、考生答題數據進行校驗。
第三十二條 評卷過程中,需定時對評卷有關數據進行備份并妥善管理。
第三十三條 保障考生答題數據、評卷相關數據,包括評卷教師評分情況、評卷記錄及相關成績的統(tǒng)計數據的準確、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的成績。
第三十四條 評卷期間,省教育考試院、各評卷點應配備專門技術人員,保障網絡、硬件設備和評卷系統(tǒng)的正常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人員由評卷點根據評卷計劃確定具體需要的人數,由省教育考試院聘請。
第三十六條 評卷工作人員憑密碼登錄計算機評卷系統(tǒng)進行評卷。評卷工作人員必須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登錄密碼不得轉借他人。
第三十七條 評卷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評分標準(細則),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一絲不茍的精神做好評卷工作,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
第三十八條 評卷工作人員要遵守招生考試的各項規(guī)定和紀律,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從嚴懲處。
第三十九條 如果在評卷過程中發(fā)現答案的錄音存在問題,評卷系統(tǒng)操作人員應及時查找原因并解決。需要重新提供答案錄音等數據時,經省教育考試院確認后,系統(tǒng)操作人員應及時更新。已經評閱過的考生試題,應取消原來的成績,將更新后的考生答案錄音提供評卷人員重新評閱。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考試場所指候考室、備考室、試室及其他考試期間需封閉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 各市考試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工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本網站的信息及數據主要來源于網絡及各院校網站,本站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為高考生提供更多信息作為參考,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敬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