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藝術類專業(yè)考試管理,規(guī)范考試工作人員處置考場違規(guī)行為,嚴肅考試紀律,教育廣大考生遵紀守法,依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規(guī)定如下:
一、考生在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考或??贾杏邢铝锌荚囘`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并將違紀事實記入其誠信電子檔案: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在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考或??贾杏邢铝锌荚囎鞅仔袨橹坏?,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及高考報名和錄取資格,并將作弊事實記入其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由相關高等學校取消其學籍。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圖像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十)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一)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四)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在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及高考報名和錄取資格,并將違規(guī)事實記入其誠信電子檔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六、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考生實施違紀、作弊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jiān)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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