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今年繼續(xù)對被部分外省市普通高校錄取的考生給予一次性的經(jīng)濟補貼。屬于一次性經(jīng)濟補貼發(fā)放范圍的外省市高校名單將另行公布。
補貼發(fā)放辦法如下:
一、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根據(jù)相關外省市院校所錄取考生的名冊,并按照該考生報名表所填列的通信地址,于每一批次錄取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將“領款通知書”、“領款證明”及一張銀行借記卡以掛號信方式郵寄給考生,另附送一個供寄回領款證明的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信封。
二、被錄取的考生收到“領款通知書”后請仔細閱讀,認真填妥有關信息,到高校報到注冊后,將“領款證明”加蓋該高校學生管理部門的公章,并由考生本人在“領款證明”上簽名。
三、考生必須在10月底前將“領款證明”原件用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信封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寄回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四、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收到 “領款證明”原件,經(jīng)核對無誤后,分批通過銀行以電子劃款方式將補貼款直接劃至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給考生的銀行借記卡帳號,并將已劃款成功的考生名單在本網(wǎng)站上公布,供考生及家長查閱。
五、補貼款發(fā)放時間至2008年12月30日截止,過期未辦理領款手續(xù)的(以考生用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信封通過郵局投寄時間為準)一律視作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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