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一、報 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時間、地點、辦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辦公室《關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08]6號)文件要求辦理。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guī)以及在招生其他環(huán)節(jié)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往年考生按志愿被錄取后不報到)等五部分??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yè))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試成績和考場記錄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忌娮訖n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
5.市、縣(區(qū))招辦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省招辦頒發(fā)的信息標準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
6.省招辦按教育部規(guī)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己斯ぷ饔煽忌趯W?;騿挝坏幕鶎狱h組織負責??忌趯W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中。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zhí)行。
10.體檢工作由縣級教育招生部門會同當地衛(wèi)生部門組織實施。須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體檢,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y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有條件的省轄市可設立中心體檢站,組織所轄縣(市、區(qū))考生統(tǒng)一體檢。主檢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中心體檢站)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guī)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結論由主檢醫(yī)生填寫并加蓋體檢醫(yī)院(站)公章方可有效。體檢標準要向考生公布,體檢結論于體檢結束后通知考生。體檢工作應于5月15日前結束。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yī)院為終檢醫(y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體檢工作紀律,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行為。對弄虛作假或體檢不實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1.高等學??稍凇镀胀ǜ叩葘W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 試
12.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考)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命制,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確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絕密級事項管理。
各省命制的試題(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等學校受權組織考試命制的試題(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秘密級事項管理。
14.省、省轄市、縣(市、區(qū))招辦和有關高等學校均須按國家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采取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管理,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并建立應急反應機制、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招辦,省招辦接報后立即同時報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5.考場設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批準。
16.我省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分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含聽力),為每個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拔目凭C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750分。
報考高等學校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yè)、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除考試文化科目外,還必須通過相應的專業(yè)考試。
17.全國統(tǒng)考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我省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考生聽力部分的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作為單獨的一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等學校參考。非聽力部分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 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
我省今年暫不組織報考外語專業(yè)考生的口試。
18.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日期、時間、科目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語 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數 學 外 語
19.除外語科目的少數語種外,其他統(tǒng)考科目全部實行分卷考試。統(tǒng)考科目全部實行網上評卷,評卷工作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實施。
20.考生應在省轄市、重點擴權縣(市)招辦規(guī)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報名站領取本人的高考成績證書。
21.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到縣(市、區(qū))招辦登記申請成績復核。復核工作由招生部門組織進行,檢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存在差錯,不復核評分寬嚴。復核結果由縣(市、區(qū))招辦通知考生。除分數復核工作人員外,考生及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卷。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招辦按國家秘密級材料保存至當年年底,保管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閱、分析、復印和損壞答卷。保管期滿可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毀。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學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辦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及廣告)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核備案。
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教學司[2008]1號)的規(guī)定,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須于4月15日前完成對所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4.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疲k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茖W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在有關?。ㄗ灾螀^(qū)、直轄市)分專業(yè)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yè)培養(yǎng)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25.高等學校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我省招辦。省招辦負責匯總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并在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www.heao.gov.cn)向社會公布。
七、填報志愿
26.考生填報志愿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全國統(tǒng)考之后、公布成績之前,填報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錄取學校的志愿。第二次在公布成績之后,填報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高職高專二批學校志愿。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錄取過程中,對生源不足的學校,省招辦按批次向社會公布學校計劃余額,重新征求考生志愿,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填報。征求志愿安排在當批錄取后期進行。
27.考生填報志愿應依據省招辦公布的學校招生專業(yè)目錄(含錄取期間公布的學校計劃余額),認真閱讀學校招生章程,準確填寫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須按規(guī)定時間上交縣(市、區(qū))招辦,逾期不再受理。
各級招辦和中學要認真指導考生填報志愿,志愿要由考生本人填寫,家長、老師、同學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報志愿。
28.考生在填報提前錄取學校志愿時,對于體育、藝術、軍事、國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公安類專業(y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學校,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得兼報,否則該批志愿無效。
29.考生每批可按順序填報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其中第一志愿可以填報1個學校、1-5個專業(yè);第二志愿為平行志愿,可以填報1-4個學校,每個學??梢蕴顖?-2個專業(yè)。以上志愿均須填寫是否同意調劑專業(yè),不填視為不同意調劑。
藝術類考生志愿分本科、專科兩個批次。本科批次分A、B兩段,每段可按順序填報2個學校志愿,每個學校填報1個專業(yè)。??婆慰砂错樞蛱?-3個學校志愿,每個學校填報1個專業(yè)。
民族預科班志愿填報在每批單獨設定的位置,少數民族考生可填報1所招收民族預科班的學校志愿。
定向就業(yè)招生專業(yè)必須填報在當批第一志愿中。
對生源不足的學校重新征求志愿時,考生可以填報1-4個平行的學校志愿,每個學校可以填報1-5個專業(yè)。
30.考生填寫的志愿卡由縣(市、區(qū))招辦統(tǒng)一組織驗收,輸入計算機。打印出的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簽字,逾期不簽者志愿無效??忌驹附洿_認簽字后不得變動,錄取時不得放棄志愿。
考生確認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動,否則,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還要取消被改動志愿考生的錄取資格。
31.考生填報志愿要兼顧個人意愿和國家需要,還要根據學校收費、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實事求是地慎重選報。
八、錄 取
3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等學校應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省招辦要保證相互聯絡通訊的暢通。
33.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和高職高專二批。原則上同一高等學校同一層次的招生計劃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體育和藝術類本科(其中藝術類本科分為A、B兩段,原則上,B段為獨立學院、民辦院校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其他學校為A段)、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類專業(yè)、航海類專業(yè),以及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際關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驅I(yè)參加提前錄??;“211工程”建設項目高校和經省批準高校的本科專業(yè)參加本科一批錄??;獨立學院、民辦院校、聯合辦學院校的本科專業(yè)參加本科三批錄取;其他學校的本科專業(yè)參加本科二批錄取;體育、藝術類??茖I(yè)與本科二批同時間錄取,兼報普通類者,優(yōu)先錄取體育、藝術類,后錄取兼報的普通類;本科院校??瓢嗪透叩葘?茖W校參加高職高專一批錄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短期職業(yè)大學(地方大學)、本科學校設置的二級職業(yè)技術學院、民辦高校高職高專專業(yè)、成人高校普通專科班參加高職高專二批錄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與本校其它專業(yè)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學校如有特殊要求希望調整錄取批次,應書面報省招辦,經研究后確定錄取批次。
34.定向就業(yè)招生隨相應批次的第一志愿同時錄取。
35.民族預科班招生隨學校相應的批次錄取。民族預科班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我省學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計劃全省統(tǒng)一調整使用。
36.省招生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各錄取批次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tǒng)考成績,按文、理科分別劃定各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在考試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外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本省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10%以內,省招辦向學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學校有降低調檔比例要求的,應在當批錄取開始之前書面向省招辦提出,屆時沒有提出調檔要求的,即按規(guī)定的比例投檔。
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檔外, 補充投檔和其他志愿投檔均按學校計劃余額1:1投放檔案。
37.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yè)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招辦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jiān)督高等學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38.高等學校必須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guī)則進行錄取。學校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與國家和我省規(guī)定不相符的,以國家和我省規(guī)定為準。
39.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程網上錄取的規(guī)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高等學校,省招辦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招辦可根據所發(fā)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guī)則依高分到低分順序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tài),并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
40.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限制其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外語語種。
41.定向就業(yè)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yōu)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執(zhí)行。
42.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學校要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并負責處理有關遺留問題。高等學校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學生,不得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省招辦根據高等學校提出的調整計劃數及有關要求,可在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進行投檔。
高等學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需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軟件在網上進行。
43.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第一志愿報考農、林院校的考生,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省外學校是否認可,由學校審檔決定。
44.對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檔之后生源不足的學校,省招辦向社會公布計劃余額,公開征求志愿。對計劃缺額不大的學校,在分數線上征求志愿;對計劃缺額大、完成計劃困難的學校征求志愿時降分備擋。征求志愿后線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檔,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20分。降分投檔時,仍按分數優(yōu)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考生原報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有效;所有征求志愿均按計劃余額1:1的比例投檔。
45.下列應屆高中畢業(yè)考生(其中第(7)項不限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P>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文件評選獲得省級優(yōu)秀學生稱號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轄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廳、省公安廳表彰者(須具備表彰證書和相應文件的復印件);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qū)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及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者;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
(7)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6.下列考生可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P>
(1)烈士子女;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
(3)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
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加分照顧省外學校是否認可,由學校審檔決定。
47.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高等學校,在考生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省外學校是否認可,由學校審檔決定。
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民族學校,在控制分數線以上報考考生不足時,經省招辦批準,適當降分投檔,由學校審檔錄取。
48.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加分規(guī)定不累加計算,即同時享受兩種以上可以加分投檔的考生只按加分較多的一項計算,最多不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guī)定的考生由省招辦在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www.heao.gov.cn)上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項目的加分。
49.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由學校優(yōu)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
50.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且統(tǒng)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1. 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經省招辦批準。省招辦核準后形成相應的錄取考生名冊和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確認表僅在本科三批使用),加蓋省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并寄送給錄取學校。高等學校根據省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連同省招辦提供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中學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違者要嚴肅查處。
省招辦和高等學校須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考生可登陸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或撥打全省招生服務熱線電話(9601166),或按市、縣招辦、高等學校公布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忌鷮︿浫〗Y果有異議,可向公布錄取結果的本級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52.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體檢表、志愿表),由縣(市、區(qū))招辦統(tǒng)一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經縣(市、區(qū))招辦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到縣(市、區(qū))招辦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學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qū))招辦工作人員雙方要履行簽字手續(xù)。
各級招辦要加強對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招辦核準錄取的考生、學校提供檔案。檔案保存期為錄取結束后半年,保存期滿縣(市、區(qū))招辦將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退回其畢業(yè)中學,高考的信息采集表、志愿表(卡)、體檢表(卡)等有關表格按秘密級材料銷毀。
53.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4.根據《河南省公安廳關于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yè)學校錄取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號),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錄取新生屬農業(yè)戶口的,憑錄取通知書和戶籍部門要求的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xù)。被外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新生,仍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所在省不要求遷戶口的,可不辦理戶口遷移,比照本省學校的辦法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xù)。學生畢業(yè)后,憑《畢業(yè)證》、《就業(yè)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55.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并按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入學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單和本校核發(fā)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辦理新生入學等相關手續(xù)。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qū)、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省招辦根據高等學校報送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在本省錄取考生數據庫中對相應考生予以注銷,并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56.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須于4月2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n)。省招辦于4月25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xù),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高等學校于6月30日前向省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省招辦在9月1日之前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上報我省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招生錄取數據庫,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7.常規(guī)錄取工作結束后,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再組織補錄。對??茖哟涡律鷪蟮讲蛔愕母咝?,學校提出申請,經研究同意后,省招辦統(tǒng)一在我省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重新征求志愿,按照原定錄取規(guī)則,組織有關高等學校進行??茖哟蔚难a錄。具體工作另行安排。
58.由于網絡傳輸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招辦和高等學校要本著對考生負責的態(tài)度,積極協商,妥善解決,并做好相關工作。
九、新生入學復查
59.新生入學后,高等學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60.學校復查后,對入學復查清退考生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
十、招生經費
61.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qū))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yè)費列支。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yè)費列支。
62.考生報名時應按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文件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務費,按豫財辦綜[2005]9號文件繳納電子信息采集費。
高等學校按豫財辦綜〔2005〕50號文件規(guī)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十一、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63.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zhí)行。其中:
對由他人冒名替考、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情節(jié)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處理。
對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替他人參加全國統(tǒng)考、在全國統(tǒng)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高等學??梢越o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6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由違規(guī)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錄取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錄取中徇私舞弊,不按錄取規(guī)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達錄取標準的學生;
(4)在招生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
(5)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6)以任何名義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掛鉤的費用:
(7)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或在考試中不履行職責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河南省國家教育考試監(jiān)考員管理辦法》執(zhí)行。其中,對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6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1)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及答卷;
(2)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
(4)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tǒng)、信息系統(tǒng)及有關網絡、設備;
(5)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徇私舞弊行為。
66.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招生學校,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處罰;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十二、附 則
67.部分高等學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yè))、體育院校(專業(yè))、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省學生,以及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8.高等學校對口招收中等專業(yè)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和招收優(yōu)秀??茟獙卯厴I(yè)生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9.本規(guī)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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