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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2012年臺灣高等學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費生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12-04-05文章來源:教育部作者:未知

        教港澳臺廳[201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

        在各有關單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大陸學生赴臺就讀工作穩(wěn)妥、有序開展,效果良好。2012年臺灣高校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市(以下簡稱六省市)招收自費生。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臺灣高校招收大陸自費本科生

        (一)臺灣招生學校。

        經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成立并準予在大陸招收本科生的高校。

        (二)報名。

        北京等六省市參加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高中畢業(yè)生,可報考臺灣招生學校。具體報名手續(xù)及相關信息詳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傳遞。

        臺灣“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qū)學生聯(lián)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陸生聯(lián)招會”)于6月22日前向“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提供本科學生報名數(shù)據(jù),“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等六省市招辦提供報考臺灣高??忌畔ⅲ∈姓修k于6月27日前將達到本省(市)本科二批分數(shù)線以上(含)的考生高考成績、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數(shù)線及相關信息提供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于6月28日前向臺灣“陸生聯(lián)招會”提供考生高考成績。

        (四)錄取。

        臺灣招生高校于2012年7月4日前結束本科錄取工作,并將錄取名單通過“陸生聯(lián)招會”提供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將錄取名單提供給北京等省市招辦。凡被臺灣招生學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大陸高校統(tǒng)一錄取,考生所在省(市)省級招辦不得再向大陸其他高校投放已被錄取的考生檔案。

        二、臺灣高校招收大陸自費研究生

        (一)臺灣招生學校。

        經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成立并準予在大陸招收研究生的高校。

        (二)報名。

        畢業(yè)于臺灣承認學歷的大陸41所高校且目前戶籍在北京等六省市的畢業(yè)生或入學前戶籍在六省市的41所高校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yè)生,可報考臺灣招生學校。具體報名手續(xù)及相關信息詳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報名審核及錄取。

        詳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發(fā)布的2012年臺灣高校碩士、博士招生簡章。

        三、臺灣高校招收大陸自費生的宣傳、咨詢及招生章程

        “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口協(xié)調臺灣高校招收大陸學生的宣傳、咨詢等工作。“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http://hxla.gatzs.com.cn)將受臺灣“陸生聯(lián)招會”及招生學校的委托,登載臺灣招生學校招生章程、學校及專業(yè)介紹等相關信息,以便查詢。

        根據(jù)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秘書局、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防止兩岸有關機構違規(guī)介入大陸學生赴臺灣高等學校就讀事務的通知》(國臺秘發(fā)[2011]5號)要求,為維護陸生赴臺秩序,陸生赴臺事務由上述兩岸指定窗口單位統(tǒng)籌安排,協(xié)調處理。未經批準,大陸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參與、介入陸生赴臺事務,擅自接受臺方委托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相關工作。兩岸有關機構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陸從事上述活動。請各省(區(qū)、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切實掌握陸生赴臺政策,指導學校和學生從我部指定的機構了解、咨詢陸生赴臺相關資訊和政策,堅決抵制違規(guī)的招生咨詢、宣傳等活動。

        四、證件辦理

        大陸學生需持臺灣高校錄取通知書、臺灣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入臺許可證明及北京、上海市臺辦和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地級市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五、學位認證

        被錄取考生必須在臺灣修完全部規(guī)定課程,并論文答辯合格后取得臺灣高校頒發(fā)的學位證書,方可作為大陸有關部門認證的依據(jù)。

        在臺灣“陸生聯(lián)招會”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備案的大陸學生在臺灣學業(yè)期滿,獲得臺灣高校頒發(fā)的學位證書,大陸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六、畢業(yè)生就業(yè)

        在臺灣高校學習的大陸學生畢業(yè)后,自主擇業(yè)。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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